初诊误诊致患儿残疾 医院延误病情赔偿14万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德斌律师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因误诊误治致残所发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项共140978.9元,并承担1985元案件受理费中的152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小伟因右肘部受伤肿胀到某医院诊疗,医生拍片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一年后,小伟出现右肘畸形,其父胡某带其到市、省医院检查,被建议进京治疗,2012年8月胡某带小伟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陈旧性孟氏骨折,共支出医疗费30706.54元,去年7月,经司法鉴定小伟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限90天,支出鉴定费810元。去年底,小伟及其法定代理人胡强以初诊医院误诊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给小伟的学习生活造成极大障碍、且给家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为由,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83500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对原告所述诊疗事实及误诊没有异议,但对诊疗过程是否存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申请做司法鉴定。
今年1月,经双方商定由法院委托的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对小伟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小伟延误治疗、遗留右肘关节部分功能障碍后遗症有主要责任程度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90%。
另查明,小伟系城镇居民,除医疗费外,小伟进京治疗的其他损失为:护理费90天6350.4元、交通费6201.3元、住宿费9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元×17天共204元、残疾赔偿金103020元,共计12512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小伟右肘部外伤的诊疗过程中不细致,误诊为软组织损伤,其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导致小伟延误治疗,遗留右肘关节部分功能障碍后遗症,对小伟到其他医院就医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延误治疗所导致的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原告小伟的治疗过失参与度90%,应当由被告医院对原告小伟的全部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小伟的伤残程度轻微,对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后续的复查治疗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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