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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患重症心脏病起诉孕检医院获赔八万元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胡某某怀孕后在通州区某医院进行例行孕检,孕检期间医院未发现其腹中胎儿异常,后胡某某生育一女胡小某,经医院检查发现胡小某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多次手术治疗,现已话费医疗费20余万元。胡某某夫妇认为孕检医院存在过错,使其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故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经诊断,胡小某的病情为:“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法洛四联症是一种常见的先天性心脏畸形。其基本病理为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和右心室肥厚。法洛四联症在儿童发绀型心脏畸形中居首位。90%的病人会夭折)。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夫妇及胡小某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认为,按照目前超声技术水平,产前的常规B超检查发现法洛四联症在客观上有一定的难度,且羊水的多少、胎儿体位等因素增加了筛查的难度,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法洛四联症不属于常规要筛查或诊断的疾病。但医院对胡小某的损害仅起到轻微作用,故确定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1-20%。
  该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此时,已距原告立案近一年,为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积极为双方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胡某某夫妇及胡小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医院也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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