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的构成条件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许斌龙律师
关键词?.股东出资虚假出资验资中介机构虚假验资
【案由】财会服务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2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12月14日
【上诉人】上海业启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上海名华酒家、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砂碛村村民委员会、欧阳爱勤、上海市审计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审计局委员会、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职业验资中介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及审核义务,对他人的虚假出资做出验资证明的,构成虚假验资。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案外投资公司为上诉人向案外乐器公司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因案外乐器公司与案外投资公司均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法院判决案外投资公司、案外乐器公司对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诉人未能实际收回欠款。案外乐器公司的章程及工商登记表明其注册资本系由案外投资公司、被上诉人欧阳爱勤共同出资。被上诉人会计师事务所为案外乐器公司验资,其出具案外乐器公司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并以案外投资公司提供的相关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为前提出具出资单位净资产额验证证明。经查,被上诉人欧阳爱勤实际并未参与出资。案外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系由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成立的案外工贸公司与被上诉人酒家共同出资组成。被上诉人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同程序对被上诉人酒家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关证明。被上诉人审计局的下属审计所依据未核实真实性的被上诉人酒家投资的付出凭单、支票存根、案外投资公司的银行进账单、收入凭证等凭证,在未査验增资款是否实际汇入案外投资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为案外投资公司出具了增资的验资报告。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会计师事务所及被上诉人审计局下属审计所在验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验资情形。
各被上诉人是否应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单位系职业验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尽到职业的注意义务。第六被上诉人在验资过程中,已要求将资本金汇入其验资专用银行账户,出资人的资本金已实际到位。其经审验确认注册资金到位后也已将全部注册资本金汇入新设立的公司银行账户,后出具验资报告,并以出资人提供的相关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为前提出具出资单位净资产额验证证明,应认定其已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被上诉人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来源问题、对出资人的整个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均无审査义务,其不存在虚假验资情形,其无须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审计局下属审计所在验资过程中既未核实验资人提供的财务凭证的真实性,亦未审验增资款是否实际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即做出相关验资证明,其行为构成虚假验资。
(2)案外投资公司的出资人被上诉人村民委员会设立的案外工贸公司及被上诉人欧阳爱勤均具有虚假出资行为,应当分别在其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案外工贸公司的责任由被上诉人村委会承担。被上诉人审计局下属审计所作为验资机构对虚假出资人不足以清偿上诉人的损失的部分,在验资不实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责任由其开办单位上海市审计局承担。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1〕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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