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主体资格确认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许斌龙律师
关键词:实际出资人股权确认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案由】股权确认纠纷【审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I〕本法规已被2005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起实施。
【案号】(2005)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23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0月24日
【上诉人】吕方定(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尚衍秀(原审原告)
【第三人】上海浦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裁判规则:
公司将实际出资人登记在其他股东名下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为第三人公司的职工,其出资认购了第三人的股份并取得了记名股权证。第三人多次分红及增、配股,均直接交给被上诉人或直接登记在记名股权证上。但第三人基于注册登记的决策考虑,将被上诉人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份登记挂名在上诉人名下,并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参股投资授权委托书》。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将其股权变更登记为实名登记。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系第三人的实际出资人之一,并由第三人以发放记名股权证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三人虽基于注册登记的决策考虑,将被上诉人的股份登记挂名在上诉人名下,但无论被上诉人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上由上诉人行使,均不影响被上诉人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因此,被上诉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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