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4-05-22 作者:李英俊律师
【案情】
刘某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升降机女操作工。某天上午十时许,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狗咬伤左手,伤后刘某仅用清水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后刘某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两年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刘某所在单位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刘某亲属与其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评析】
1、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刘某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2、被告逾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某亲属向被告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后,被告于两年后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经法院审理认为,从立法者在立法时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的目的看,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其立法意图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对于超过规章规定的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本案中,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虽然逾期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程序上存在些许瑕疵,但从诉讼经济和行政效率角度出发不宜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郝岩 王晓 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