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案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林增祥律师
尚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将原告李某撞成重伤,后尚某犯被**区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告刘某及其夫尚瑞兵赔偿原告李某医疗等费用共计251975.55元。被告刘某曾系**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出资额为92万元,占该公司46%的股权,其长兄刘建全为另一股东,出资额为109万元,占该公司54%的股权,2012年4月2日,被告刘某将其在**市**有限责任公司46%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其二哥张某,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刘某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于是原告李某将被告张某、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二被告辩称他们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变更了登记。
林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经过细致研究,向法院提出了一下代理意见:在公司登记、变更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确认商事登记权利的归属时,应当审查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效力确认民事权利的归属,认定二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从二被告股权协议转让的时间来看,正是被告刘某及其子面临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之际,且被告张某、刘某和刘建全是兄妹关系,综上,二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李某利益的情形,其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所签订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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