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吴某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郭佳宜律师
陈某索赔无果,委托郭律师处理该纠纷。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与陈某前往公证处,公证发函给吴某,要求吴某提供所业务的合同及票据材料,以便陈某协助吴某追讨债务。并要求吴某履行给付转让金的义务。
公证发函后无果,代理律师郭律师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向法院阐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吴某,且工作交接的时候已经向公司提供了客户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在庭审过程中,郭律师根据吴某提供的客户明细表再次将客户的公司注册资料,联系方式等交予吴某,再次向法院表明陈某并无责任。尽管在庭审过程中,吴某处处刁难,但代理律师均给与还击,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吴某支付104000元转让金。陈某对代理律师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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