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07 作者:刘文佰律师
本案虽然两所医院所在的两个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并认为:由于两被告在救治患儿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小,不利于保护病人利益,实践中,能定性为事故的医疗纠纷很少,因此,大部分受害者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对调整医患关系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赔偿范围,就是说,赔偿与否和定性为事故关系不大,不是说一定要定性为事故才要做出赔偿。这样更能保护患者的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青岛重大医疗损害案件委托参考:从重度致残与死亡赔偿案例看朴姬花的代理经验
- 青岛误诊赔偿律师推荐:从漏诊与诊疗后果看朴姬花的案件适配方向
- 青岛宫外孕漏诊争议中的律师考察:从输卵管切除获赔案看证据核查
- 青岛漏诊赔偿律师推荐:从三宗已获赔案件看专业能力与适用边界
- 青岛漏诊宫外孕赔偿律师怎么选:从朴姬花经办案例看责任审查与索赔边界
- 医患纠纷判决执行律师推荐:朴姬花经办实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医美服务争议维权
- 医美行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避坑全链条自查清单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术后感染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疗纠纷律师朴姬花:从裁判数据看误诊漏诊类案件维权实务
- 青岛医美服务争议律师朴姬花:从司法裁判数据看面部填充类项目权益保护实务
- 肠道水疗致直肠破裂九级伤残二审逆转之路
- 抓住病历伪造的致命破绽,二审逆转卫生室担主责
- 死因未明,过错难逃医院仍需担责
- 禁忌用药夺命与“鉴定不能”困局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