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4-04-07 作者:刘文佰律师
本案虽然两所医院所在的两个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一审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决: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并认为:由于两被告在救治患儿的过程中明显存在不同程度的过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小,不利于保护病人利益,实践中,能定性为事故的医疗纠纷很少,因此,大部分受害者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对调整医患关系不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赔偿范围,就是说,赔偿与否和定性为事故关系不大,不是说一定要定性为事故才要做出赔偿。这样更能保护患者的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产科诊疗过错致早产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45万余元
- 诊疗过错致新生儿夭折,律师精准维权获赔62万余元
- 儿科误诊延误诊疗致患儿伤残,律师助力上诉维权获合理增赔
- 居家护理期间患者病亡,保姆与平台如何担责?
- 医疗过错致患者术中殒命,律师助力维权获赔68万余元
- 手术损伤致膀胱阴道瘘+延误诊治加重损害,患者获赔超34万元
- 手术操作失误致患者三级伤残,精准维权助力患方获赔超百万元
- 非法行医致新生儿殒命,精准维权助患方斩获近70万元赔偿
- 患者因肺炎治疗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 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伤胆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腰椎手术致患者瘫痪,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案例
- 术后感染未有效控制损伤神经致残,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 51岁工人2米坠落6小时后死亡,未尸检,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6万丨医法汇
- 45岁女子医院门前被流浪狗咬伤,医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丨医法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