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x承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王林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x承包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 年12月30日,薛海x与河南省修武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xx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 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x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xx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x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 3月5日对薛海x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x损失。
(二)裁判结果
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xx村委会与薛海x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海x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x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海x 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xx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xx村委会应当通知薛海x,并应根据养狐 场正常养殖需要,给予薛海x合理的搬迁时间。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xx村委会未给薛海x合理搬迁时间而擅自进行强制搬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 权赔偿责任。二审判决xx村委会赔偿薛海x狐狸损失350余万元。xx村委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村委会即使享有承包合 同约定的解除权,亦应依法行使,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xx村委会没有给薛海x合理搬迁时间,而是擅自进行强制拆迁,造成薛海x的损失,应当予以赔 偿。裁定驳回xx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 案属于保护弱势被拆迁养殖户利益的案件。当前,采用暴力手段强制拆迁,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而少数地方政府认为受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破 坏稳定的大局,群众不配合拆迁就是影响发展。为了维稳而迁就不当行为人,为了一时的发展侵害群众利益,与习近平总书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话精神相背离。以丧失公平公正为代价换取的“稳定”是暂时的,必将引发新的不稳定;侵害群众利益带来的“发展”切断了党和人民群众的 血肉联系,不利民、不惠民的发展不可持续。该案的审查过程中紧紧围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这个目标,即保护弱势群体,又不搞反向歧视,积极探索拆迁侵权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审慎查明事实,讲科学,讲道理,讲法 律,体现了只有公平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只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才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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