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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工伤待遇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王建业律师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于20112月到被申请人机床厂工作。20113月申请人在工作时左脚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31天后出院。期间,被申请人支付医药费5000元。20111031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12823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医药费2万元、复印费80元、伙食补助费325元、陪护费650元、鉴定费250元。3、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5500元;4、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42元;5、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42元;6、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427元。由于被申请人缺席,进行了缺席审理。
 
律师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仲裁结果: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2万元、复印费80元、伙食补助费325元、陪护费650元、鉴定费250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5500元;
                   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542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542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427元;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裁决如有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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