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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负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刘洋律师
    案例:林某是某公司职工,负责外地销售。2011321,林某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公司认为其已为林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剩下的事情该林某去办,与公司无关,故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六个月后,林某只好自己申请,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达到因工至残六级。事后,林某要求公司承担自己申请鉴定的费用及迟延申请期间的工伤待遇,因遭公司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支持了林某的请求。
    分析:为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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