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及赔偿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张强律师
{案例}:
陈某,女,51岁原XX会计学校的财务主管。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从事会计的教学。一天,她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而来的学生撞到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鹰嘴骨折。陈某认为:既然自己属于该学校雇佣的退休人员,又是在上班期间在学校内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学校则认为学校与陈某之间只存在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虽然陈某是在学校内受伤,但事实上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因此学校不需要付赔偿责任。
{焦点及分析}:
焦点1.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是不是属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观点: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作为劳动关系对待。《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的,接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视为劳动关系的终止。否认了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过实践中,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的确值得商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仅仅以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是片面的。在以后的改革中势必会对用工的形式加以规定,以便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中。
焦点2.在上班期间,他人侵权是否与工伤认定有必然的联系?
观点:工伤的认定与第三人的侵权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并且两者的赔偿标准,赔偿程序不同。我国目前对工伤和侵权的物质赔偿采取的是就高原则即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原则。在精神赔偿方面采用的是部分覆盖,如:残疾金赔偿。
焦点3.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及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与返聘人员的年龄有无关系?
观点:返聘人员的年龄是用人单位在返聘该人员的时候已经明确知道的其真实年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返聘人员故意欺骗用人单位隐瞒自己的真实年纪时。当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其工伤赔偿金。工伤的待遇类型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护理待遇;(3)工伤残疾待遇;(4)工伤复发待遇;(5)工伤死亡待遇;(6)停止享受工伤待遇;(7)再次工伤的伤残待遇等。工伤待遇的支付时间一般分为: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具体项目的赔偿计算标准是受伤前的12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的工资是核定的重要基数,直接影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家属抚恤金;伤残津贴等。
{方法建议}:
针对工伤索赔的步骤采取不同的方法
首先工伤的索赔步骤主要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的认定-------工伤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
1.劳动关系的认定
用人单位应该完整的保存与劳动人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存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送劳动监察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2.工伤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是有时效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受伤者进行工伤的认定分清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大小。
3.工伤事实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的比例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送受伤人员及时就医。组织工会对受伤人员进行慰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完善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发放报表和员工的绩效考核。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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