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状律师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获胜诉判决!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杨状律师
颜某的公司老总是台湾人,盘算着收购上海某公司的股权,但因身份特殊,在手续办理上较为繁琐。为了简便自己收购的手续,老总找到了公司的财务总监颜某,让其代为持股。颜某一听既然是老总的事情,也就帮了这个忙。于是颜某代为以100余万元的价格持有了上海某公司的39%的股份,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是,谁曾想到,在代为持股2年后,该公司的原始股东帅某就向上海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支付这39%股份的折价款。一头雾水的颜某赶忙找到了大状说法负责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的杨状律师团队,准备应诉。经过杨状律师团队的精心应诉,法院驳回了帅某的诉讼请求。
大状说法: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颜某并非是上海某公司的实际股东,而只是名义上的股东,这是公司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显名”、“隐名”股东的问题。杨状律师团队认为,虽然我国现如今的《公司法》不支持“隐名”股东,但作为民商事交易的主体,各方都应当遵守相关的交易准则。立法在保护正当的商业行为的同时,也排斥各方因不当的行为而获益。帅某既然已经收到了股权款,就不应再要求颜某支付收购股权的对价,因此,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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