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病历未封存致无法鉴定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3-08-18 作者:郑海萍律师
2011年10月8日,患者家属前往某医院处封存患者住院病史。后患者家属诉至法院,某医院提供了患者的封存病史及部分未封存病史。患者家属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庭审,亦无法查明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送鉴时明确未封存病史不作为鉴材。该案分别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由于患者病史资料不完整,许多真假问题未解决,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上海市医学会受理后,因患者家属坚持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中止本案鉴定。而法院经过审理仍无法明确该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撤回对鉴定的委托。
后法院审理后明确,在患者死亡多日之后,患者家属前往某医院处要求封存病史。某医院在此情况下除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应将患者的全部病史进行封存。现因某医院未能将全部病史封存,而患者家属对未封存部分病史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并因鉴材真实性无法确定致本案的医疗损害鉴定无法完成。鉴于本案系一起医疗损害纠纷,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判断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的专家证言。综上,本案无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医院承担。另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亦系判定某医院民事责任的考量因素。最终判定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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