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术中伤及尿道的责任评析
发布日期:2013-08-15 作者:郑海萍律师
2010年7月29日,马某因“直肠癌”入住某医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1年8月8日,某医院在全麻下为马某行经腹会阴直肠切除术,术中发现后尿道有一约1cm切口,可见导尿管。经泌尿科会诊后予4/0可吸收线间断缝合漏口。术后病理报告:直肠腺癌。2010年9月22日,经泌尿科会诊,建议留置导尿一月观察,必要时行膀胱穿刺造瘘,尿道造影拟定手术治疗方案。2011年11月12日,某医院在腰麻下为马某行经腹膀胱切开造瘘术,手术取原切口下段为进路。2011年6月14日,某医院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为马某行经会阴后尿道瘘口切除吻合术。术中见:瘘口位于后尿道,周围粘连极重。2012年1月24日,马某出院,出院诊断:直肠癌术后,尿道会阴瘘,尿失禁。
【专家评析】
1、医方对患者患直肠癌诊断正确,选择手术切除肿瘤的指征明确,手术方式得当,符合诊疗常规。2、患者直肠肿瘤位于后壁,且肿块不大,直肠前壁正常,造成后尿道损伤应机会很小。医方术中已发现后尿道损伤,术后未能及时将损伤情况告知患方。直到手术后近1月出现尿漏才告知患方,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失。3、医方在处置尿道损伤及拔除导尿管的时机上存在不足,尽管在行尿道瘘口切除及端端吻合成功术后,但目前患者留有排尿功能轻度障碍(非真性尿失 禁、为压力性尿失禁可能大)。因此: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欠谨慎,已知尿道损伤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失,手术中损伤尿道,术后对处置尿道损伤及拔除尿管时机上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戊等,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应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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