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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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办理条件: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计量认证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5、申请人的程序文件目录;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4、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的规定,计量认证证书费每证10元,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元。
办理时限: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2、考核: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3、审核发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责任部门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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