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西藏分中心办事指南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西藏分中心
2、部门职责
1、授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 )工作。
2、 CQC 标志认证: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认证范围包括百余种产品。
3、管理体系认证:主要从事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OHSM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QS9000 质量体系、 TL9000 和 HACCP 认证等业务。
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CCC认证通用申请指南(CQC/PDC019-2003)
CCC认证通用申请指南为了使申请人方便、高效地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CCC认证。
(一) 新申请的提交
目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受理CCC认证申请是通过网络在线和书面两种方式(主要以网络在线为主);在线申请(第一次)时需要在网站上注册用户www.cqc.com.cn ,成为合法用户。注册时,需要详细填写用户信息,这样可以简化以后再次申请所填信息;注册成功后网络将自动提供申请人所需认证有关公开性文件、申请指南、其他资料信息。
在进行申请时可根据申请的情况来填写申请书:
1.CCC证书是根据需要来选择中文、英文版本,因此需要用正确的简体中文、英文填写申请书;国内申请人需要英文的认证证书,境外申请人需要中文的认证证书时,要求申请人准确翻译有关内容。
2.申请人同时申请CCC+CB或CQC+CB认证时,只要在CQC网络上选择CCC+CB或CQC+CB即可同时提交两份申请书。申请CB时需注意填写翻译准确的英文信息。
3.请认真阅读各类产品的划分单元原则和指南,以保证在一个申请中申请多个型号规格产品时,这些型号为同一个申请单元。
4.在一个申请中一个型号规格产品具有多个商标或多个型号规格产品具有多个商标时,应注意确保这些商标为已注册过或经过商标持有人的授权。
5.在申请多功能产品时,确定产品的类别时应以产品的主要功能的检测标准来确定。
6.初次申请:由于初次申请需要进行工厂审查,因此填写申请书时应选择“首次申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需要进行《初次工厂审查》、希望工厂审查时间。
7.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需要进行工厂审查,因此填写申请书时应选择“再次申请”,在工厂编号栏中填上相应的编号。
8.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是在获证基础上对产品进行改变,因此填写申请书时应填写原证书编号,获得新证书时需要退回原证书。
9.派生产品申请:派生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同系列的,同一安全单元的产品。填写申请书时应注意在备注栏中填写与原产品的差异尤为重要,这样可以有助判断出是否需要进行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填写申请信息中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应填写法人名称,不应填写个人名称。
对于书面申请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CCC书面申请书后,将相应申请信息(厂家+产品)录入到CQC网站上,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 并将网上的电子版本的认证有关公开性文件、申请指南、其他资料信息等转化成纸面形式传真或其他媒质通知给申请人。申请人填写CCC书面申请书也应注意上述 问题。
(二)新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填写完申请信息后,根据产品的类别,就会被相应的产品处室的认证工程师所受理,该申请就会被赋予一个唯一的申请编号,即表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正式 受理该申请,在该申请获证之前,申请人应及时、经常地进入自己的用户内查询该申请代码,就可以了解到该申请的全部信息和进程。申请人书面申请书提交后,产 品认证工程师受理后,会将相应的申请编号通知申请人。新申请获得唯一的申请编号后,产品认证工程师通过网络会在申请人的注册用户内发给申请人一个该申请的 “产品评价活动计划”此项内容包括从提交申请到获证全过程的申请流程情况:
1) 申请认证所需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生产厂、产品等相关资料);
2) 申请认证所需提供的检测样品型号和数量以及送交到的检测机构;
3) 认证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及单元划分工作时间;
4) 样品检测依据的标准、预计的检测周期;
5) 预计安排初次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工厂规模制订的工厂审查所需的人天日数;
6) 样品测试报告的合格评定及版发证的工作时间;
7) 预计的认证费用:申请费、批准与注册费、测试费(包括整机测试、随机安全零部件测试)、工厂审查费;
申请人按照“产品评价活动计划”规定提交技术资料和样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多个型号规格产品申请,应提供各型号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样机应是具有代表性型号,覆盖到全部的型号规格避免送样型号重复;
2.需要进行整机和元器件随机试验时,除整机外还需提供元器件技术资料和样品;
3.派生产品申请应提供与原型机之间的型号规格产品的差异说明,必要时提供原型机的试验测试数据。
4.境外工厂需要初次工厂审查时,应填写《非常规工厂审查表》,提供产品描述,产品描述经实验室确认后,即可在型式试验阶段进行工厂审查。
5.变更申请应将变更申请书与原证书一同退回。
实验室验收样机,样机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索取“合格样品收样回执”以便试验周期是否超期的查询;若样机不符合要求实验室将“样品问题报告”发给申请人。申请人整改后重新补充送样,验收合格后发给申请人“收样回执”。
认证工程师收到寄送的申请资料,经审核合格后,并获知到样品已送到指定实验室后,向实验室下达检测任务。样机的检测周期进入到倒计时阶段。样机在进行检 测过程中,若出现可整改的不合格项,实验室填写《产品检测整改通知》,描述不合格的事实,确定整改的时限,同时还向申请人发出“产品整改措施反馈表”,由 申请人在落实整改措施后填写并返回检测机构。实验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样品、相关文件资料和填写好的“产品整改措施反馈表”进行核查和确认,并对原不合格 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只有当全部不合格项整改合格,检测周期才重新开始计时。
申请人应及时登陆网站www.cqc.com.cn了解到申请的信息、进程。申请人应配合认证工程师的工作,及时提交所需的认证资料和样品,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和认证工程师联系。
书面方式申请的,认证工程师也会将上述提到的信息转化成纸面形式传真或其他媒质通知到申请人。
5、体系认证指南
CQC管理体系认证简介
2005-08-12
体系认证流程
2005-08-12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2005-08-12
管理体系认证报价单
2005-08-12
证书和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
2005-08-12
组织机构(评审中心)联络表
2005-08-12
CQC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QMS)
2005-08-12
CQC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EMS)
2005-08-12
CQC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OHSMS)
2005-08-12
CQC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QS-9000)
2005-08-16
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规定及渠道
2005-08-12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规定
2005-08-12
QS-9000客户须知
2005-08-16
IQNeT及认证合作活动简介
2005-08-12
CQC 获得财务支持方式
2005-08-12
6、收费标准及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357号
7、办理地点及时间
拉萨市北京西路267号 联系电话:6869306 每周一至周五
8、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程序
1 目的
为保证CQC开展认证工作的公正、准确,维护申请人和已获认证供方的利益制订本程序。
2 范围
2.1 与CQC认证服务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有关CQC认证业务的申诉、投诉、争议。
2.2 下列情况不属受理范围:
2.2.1 已进入法律程序的申诉、投诉、争议。
2.2.2 申请人和获证供方因民事、经济纠纷引发的申诉、投诉、争议。
2.2.3 超出CQC业务范围的申诉、投诉、争议。
2.2.4 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并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申诉、投诉、争议。
2.2.5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申诉、投诉、争议。
2.2.6 证据不全的申诉、投诉、争议。
2.2.7 经过有关部门处理过的申诉、投诉、争议。
2.2.8 属于纪检部门、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诉、投诉、争议。
3 职责
3.1 CQC质量监督处负责接受来自各界的申诉、投诉与争议,对CQC各处(室)、各分中心的申诉、投诉、争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3.2 对于向CQC提出的申诉、投诉与争议,由质量监督处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管代,重大问题报CQC主任批准后执行。
3.3 如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对CQC的申诉、投诉,由管理委员会进行 处理,有关方应积极配合调查与处理。
3.4 为体现公正性,申诉、投诉涉及的相关人员及原认证决定相关人在申诉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4 程序
4.1 申诉
4.1.1 申诉是提出人对CQC的认证决定或与认证决定有关活动提出的正式的不满表示。
4.1.2 申请人或已获认证供方对CQC认证服务相关事项持有疑义时均可提出申诉。
4.1.3 受理申诉时限为相关事项发生30天内。
4.1.4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CQC质量监督处。
4.1.5 CQC及时对收到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4.1.6 如申诉人不满意CQC处理结果,可直接向CQC管理委员会再次提出申诉,由CQC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4.2 投诉
4.2.1 投诉是提出人对CQC认证服务提出的正式的抱怨意见。投诉人应署名并提供必要的调查证据及线索。
4.2.2 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对CQC审核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道德、行为、能力,CQC认证工作质量等问题提出投诉意见。
4.2.3 对于匿名投诉,CQC应对其进行记录并留存,以作为工作改进的参考。对于署名投诉, CQC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投诉的部门或个人应调查分析所投诉的问题及投诉原因,包括CQC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倾向性因素,若无特殊原因,在收到投诉后 的2个月内采取适当措施,并答复投诉人。这些措施可以是:
4.2.3.1 尽快恢复认证;
4.2.3.2 预防再发生;
4.2.3.3 评审采取的措施有效性;
4.2.3.4 相关措施形成文件。
4.2.4 投诉意见、答复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需及时上报CQC管理者代表批准,必要时要报CQC主任批准。
4.2.5 投诉处理完毕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CQC质量监督处并存档。
4.2.6 如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投诉, CQC应积极配合管委会进行调查处理。
4.2.7 获证组织应根据CQC要求,随时提供对相应投诉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4.3 争议
4.3.1 争议是提出人对CQC认证服务相关决定提出的正式的不同意见。
4.3.2 提出人对CQC的最终决定意见仍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其他有关方面。
4.4 申诉、投诉与争议的处理
4.4.1 接到申诉、投诉与争议后,CQC质量监督处应确认是否受理并填写《申诉/投诉/争议受理通知书》或 《申诉/投诉/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提出 人。申诉、投诉与争议受理后,CQC监督处应根据实际情况立刻组织调查处理,受命处理申诉、投诉与争议的人员应及时与提出人联络,并通知其本人的联络方 式,以便提出人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对于需委托CQC总部以外的单位处理的申诉、投诉与争议,应填写《申诉/投诉/争议转办通知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同送至 有关单位委托其调查、处理。
4.4.2 受理的申诉、投诉与争议的情况调查,分析原因及拟订的相关的处理措施,经质量监督处核准后,报CQC管理者代表,重大问题要报主任批准执行。
4.4.3 若无特殊情况,应在接到申诉、投诉、争议2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以《申诉/投诉/争议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提出人、当事人,必要时应通知相关方及CQC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预防、纠正措施。
4.4.5 必要时应按程序对CQC运作程序进行更改。
4.4.6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填写《申诉、投诉和争议工作登记表》,并整理有关记录,由质量监督处负责存档。
4.4.7 每年CQC质量监督处应将处理申诉、投诉与争议情况报告提交CQC管理评审,以评估CQC处理申诉、投诉与争议的有效性。
9、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西藏出入境检验局监察审计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39343
10、相关问题解答
网 址: //www.cq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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