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江西)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关于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文)。
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进口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临时进口设备的用途);2.无线电设备进口申报表;3.设备的提货单或运单复印件;4.发射设备的临时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用于型号核准测试或展示等不需开机用途的设备不需此项,但须作不开机保证;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也不需此项];5.所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办事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审批程序:国内外单位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举办展览或其它活动而临时需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临时进口手续。收到齐全的上述文件资料后,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临时进口的无线电设备一般可在国内停留6个月时间,期满后需复运出关。(二)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含CKD、SKD散件)长期进关审查批件程序:因长期使用或销售等目的进口无线电设备,应向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申请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口手续的,程序如下:1.在向国家或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前,须将《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下列文件资料交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审核:(1)申请进口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2)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 收到齐全的上述文件资料后,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并加盖“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 2.设备入关前,需提交下列审核用的文件资料:(1)申请进关的公函(公函中须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及核准代码、用途);(2)《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3)发射设备的设台执照或频率批件(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不需此项,但需提供无线电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说明);(4)《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5)进口有效合同原件并留一副本存查。3.办理进关批件。收到齐全的上述文件资料后,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进口单位在设备入关前半个月,到厅无管处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经审查合格后,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第一联。(三)设备检测: 设备进关后,进口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一定比例的进口设备送交厅无管处委托的检测单位,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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