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产检未查出胎儿心脏病 医院被诉侵权遭索赔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刘德斌律师
白先生、刘女士及两岁的小白诉称,2010年3月4日,小白在被告北京市某医院出生,同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确诊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1.先天性心内膜垫缺损2.继发房间隔缺损3.动脉导管未闭4.永存左上腔静脉5.肺动脉高压)、21-三体综合症。在原告刘女士怀孕过程中,曾在被告处接受过医疗服务,做过四次彩超检查、一次染色体遗传病产前筛查及分娩,但被告均未发现胎儿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情形并告知原告,致使有重大缺陷的胎儿出生。
原告认为,原告进行产前医疗服务的目的就是防止有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被告如无能力检测出胎儿先天性疾病或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应事先告知原告。被告事先并未告知原告其检测不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胎儿是母体的一部分,被告未发现胎儿先天性疾病,令刘女士失去了治疗的机会,胎儿的缺陷也是父母的缺陷,胎儿的父母不得不用就承受缺陷之痛。被告的不作为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18条的规定,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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