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巨额后续费用 十年后再诉医生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03 作者:高攀律师
2000年3岁的韩某因感冒发烧前往钟某开办的小诊所就医,后钟某违规使用了不能用于儿童的链霉素等药剂,导致韩某双耳失聪。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随着年龄增大,韩某父母将韩某送往聋哑学校进行康复训练,并多次为其购买价格昂贵的耳机、人造耳膜等听力辅助器具,但经助听器服务部出具证明,韩某使用助听器的使用年限通常为5至8年,电池每月4粒,软耳模每年2对。原告目前只有16岁,今后至少还需更换6次。但钟某认为,韩某的部分要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购买的辅助器具价格太贵不合理,因此拒绝了韩某的要求,于是韩某再次将钟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由此花费的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韩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之前的赔偿协议并未对辅助器具费进行处理,因此韩某要求钟某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助听器的具体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应当按照方便、实用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置助听器的费用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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