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因手术致残 医院有过错被判赔偿74万
发布日期:2013-06-18 作者:何云恒律师
2010年7月,马先生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当月12日,医院为马先生行“包皮环切术”,“阴茎背神经离断术”,“环状混合痔微创治疗术”,马先生为此支出医疗费用9957元。同年9月30日,马先生再次到医院就诊,进行创口修复。
2010年12月,马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几次手术后,自己的混合痔无任何好转,并且阴茎龟头麻木,异常变大,不能自行回缩,也无任何感觉。由于手术线留在体内,经常给自己造成疼痛,勃起也出现了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经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根本不具备阴茎背部神经阻断术的手术指征,但医院盲目为自己做了该手术,导致自己的生殖器失去了应有功能,无法修复,给夫妻二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自己多次与医院协商无果,故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74万余元。医院辩称,马先生到医院主诉存在混合痔、包皮过长和早泄症状。经诊断,于2010年7月12日对其进行了手术,术后没有任何问题。马先生所述问题与医院手术之间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医院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就医院对马先生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马先生指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及马先生是否构成伤残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马先生内痔、肛裂和阴茎敏感度降低、勃起功能异常的情况不构成伤残。马先生和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均表示异议,后马先生提供相关素材进行了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意见为,根据马先生现有阴茎勃起功能情况,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4.38款之规定,评定为四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该鉴定意见认为马先生所述损害后果与医院的医疗过错法医学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75%-参与度参考范围60-90%)。故对马先生起诉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一审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合法合理。综上,医院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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