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婚前“生育史”婚后不孕丈夫怒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高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于2010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双方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婚后两年时间快过去了,小两口的感情也越来越好,但是蒋某却一直未怀孕。抱孙子心切的郭某父母认为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大事,马虎不得,儿媳这么长时间还没有怀孕,很有可能儿子或者儿媳身体有问题。2012年6月的一天,郭某父母便催促郭某夫妇去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不孕原因系蒋某因曾堕胎留下病根所致。得知病因后,郭某不仅感到非常惊讶,而且内心有种被人欺骗的刺痛感,因为此前蒋某从未告知其婚前怀孕三次,其中两次堕胎的事实。从此以后,郭某对蒋某的态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他渐渐地开始责骂甚至侮辱蒋某,两个人的感情也在无休止的争吵中慢慢破裂。
经法院调解,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均认为,双方现已无法正常沟通,难以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原告郭某与被告蒋某离婚;被告蒋某一次性给付郭某补偿费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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