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林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黄楼燕律师
1、 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金**元。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在**公司所占20%股权中的7.27%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款为**元整。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股权转让款的现金交付,被告出具了现金收条。当时被告出具了**公司在2010年**月成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承诺第二天向原告补充出具其公司同意其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等一系列材料,材料齐全后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但是,此后原告一直联系被告商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均避而不谈,一拖再拖,直至拒不接听原告电话。至此,原告开始怀疑被告的诚意,向**公司了解情况,才发现被告已在2012年**月**日与公司签订《自愿退股协议书》,公司不知道原、被告之间有股权转让关系,即使知道也不会同意被告把股权转让给原告。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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