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签劳动合同受伤 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高攀律师
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宋明文经陈晓风介绍进入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工作,被告宋明文每月工资由李平从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领取后发放。2012年8月29日凌晨被告宋明文在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上班时,在掘进工作作业中,由于装煤的矿桶前滑,将被告宋明文的手指压断,工友陈晓风、李平将被告宋明文送出矿口,再由当地卫生院面包车送至江西武警总队医院冶疗,共住院14天。由于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不承认与被告宋明文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宋明文于2012年11月22日向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书,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不服该仲裁,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付出劳动与支付劳动报酬, 管理与接受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宋明文于2012年3月份左右进入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工作,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它符合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丰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丰城市小林煤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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