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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病房卫生间门口身亡 死者家属诉赔获准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老人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在使用相邻卫生间时不幸倒在卫生间门口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医院方侵犯老人生命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2013年2月17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某医院给付原告陆佳年赔偿费人民币18000元。
2011年4月6日上午,原告陆佳年的丈夫陆文(1936年7月8日出生)因身体不适,而被送至隆林县某卫生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心脏病、肺部感染、高血压,医院安排在201号病房5号床位住院治疗。因201号病房的卫生间堵塞不能使用,201号病房的患者只能到相邻的202号病房的卫生间大小便。2010年4月9日凌晨3时许,患者陆文在其女儿陆冬花的陪护下欲到202号病房入厕,行至202号病房后,陆文在卫生间门口倒地,闻讯的值班医师到达现场后,即从陆冬花的怀里将陆文放平在地板上给予人中按压及胸外心脏按压等措施,随后值班医生与及闻讯赶到现场的陆文亲属将陆文抬到一楼抢救室进行抢救,经输氧、肌肉注射等抢救措施,陆文于4月9日凌晨约3时40分死亡。4时许,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陆文亲属将陆文尸体运送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陆佳年的丈夫陆文因身体不适,而被送至医院就诊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患服务合同关系。陆文死亡后,因未进行尸检,陆文死因不明,是因疾病引发倒地死亡或是病房地板湿滑倒地造成损伤不治身亡不能确定。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一方,不仅应提供治疗服务,还应当提供完好的服务设施。在201号病房卫生间堵塞不能使用的情况下,该医院未能及时疏通,导致住院治疗的患者不能使用自己所住的病房卫生间,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陆文之死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综合全案案情,本院确定赔偿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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