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用药不当患者眼疾加重 医院被判担责35%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2011年11月23日,原告曾伟因右眼不适到被告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角膜炎,经治医生为其开具了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等药物。11月26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治疗,经治医生仍为其开具了包括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在内的药物。2011年12月22日,原告眼部病症加重,经被告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2011年12月29日,原告入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角膜溃疡、右角膜穿孔。2012年1月9日,行右眼内容物剜出+义眼植入术。
2012年8月15日,经医疗过错鉴定,原告右眼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原发疾病的发展转归所致,被告的治疗存在用药不合理、诊断欠细致、病历文书管理及书写存在不足的过错,其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30%-40%,且原告的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医生应当熟悉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的适应病症,该药的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不用于治疗角膜炎,但被告医生在诊断原告患角膜炎后,仍为原告开具此药,系疏忽大意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眼疾加重,系该疾病的自然发展转归所致,被告医院对此并无过错,被告用药不当的行为仅对原告眼疾加重起次要作用。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曾伟损失的35%,即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540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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