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婴当做死婴抱 护士粗心医院惹上官司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2009年12月28日中午,原告潘某因发烧被父母送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入院后,被告将原告送入重症监护室。原告父母在监护室门口等候期间,护士从监护室送出来一名婴儿,交给另一名等候的女士,告诉其该婴儿已死亡。该女士怀抱婴儿在走廊上嚎啕大哭。许久,潘某的父母看到这个光着身子,身上仅裹着一条小毛毯、四肢外露、被护士称做抢救无效死亡的婴儿竟是自己的儿子潘某。潘某的父母在将自己的儿子要回后,孩子浑身冰凉,呼吸困难,经治疗潘某转危为安,但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遗症。后经转院数次治疗,费用高昂。
2011年8月份,原告找到被告医院,要求被告支付部分治疗费。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治疗费76000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原告潘某住院时已经患病8天,有发烧、咳嗽、气喘、心率快、呼吸快等症状,被诊断为重症肺炎,当时就入住ICU病房并下病危通知。被抱错的孩子在医院走廊,温度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也不会产生不良后果。与原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的,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且医院已履行了该协议约定的义务,该协议应依法受到保护。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于2009年12月份28日入住平顶山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心功能衰竭,呼吸衰竭,重症肺炎。送入重症监护室护理,该医院错将潘某交给其他患儿母亲,致使潘某受冻,加重了病情。为此,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8月份达成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某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潘某76000元,原告放弃其他权利和要求,并接受本协议为终结协议,原告以后不再因此事向被告提任何要求。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定支付原告76000元。潘某自该医院出院后,入住某哮喘病医院住院18天,期间花费4341.20元;后又到其他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2012年10月24日,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因潘某日后支气管肺炎发作的频率、每次发作时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药物治疗的反应等无法估计,所以对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评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到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该医院的过错加重了潘某的病情。据此,原、被告在2011年8月26日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76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自该医院出院后,在哮喘病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4341.20元,其他医院均属门诊检查、治疗。原告主张从被告处出院后,花去大量医疗费,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其治疗费用巨大无法认定。根据潘某的治疗情况,被告依据协议已支付了76000元,二者相比,并不显失公平,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该案系典型的医患纠纷,原告到被告治疗,因被告疏忽大意导致病情加重,其在转院治疗发觉费用昂贵时,应予先行估算,而不是与被告草签协议。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其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虽然在该案中原告系弱者,但因签订协议前未咨询相关专业人员,致其权利未完全得到保护。法律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既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就具有合法性。希望广大民众多学法、守法,在必要时刻能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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