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纱留存产妇体内 医院被判赔偿医疗费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2010年12月15日,王女士入住医院待产,次日该院为其进行剖宫取子术与宫纱填塞术。当月17日,该院在静脉全麻下为王女士行取宫纱术,有部分宫纱未取出留在其体内。医院曾在手术后第7天通知王女士出院,因王女士认为双方未解决纠纷,不同意出院。次年1月29日,王女士出院。
王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故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医院辩称,医院在为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将纱布留在王女士身体内是宫纱填塞缝合时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且稍作处理即可解决,不会留有损害后果。综上,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否对王女士造成损害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医院的医疗过失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增加了医疗费用,参与度100%。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给王女士造成一定程度的短时间的身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损害,参与度100%。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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