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14年前输血感染丙肝 医院赔偿损失12万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高攀律师
事件发生 体检查出感染丙肝
丙型肝炎,是一种由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经输血,针刺,吸毒等传播。丙型肝炎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
1994年2月17日,陈月因妊娠在焦作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分娩,医院给她输了血。陈月几天后出院。2008年年底,陈月体检时发现转氨酶升高,吃护肝药无效。随后陈月到这家医院门诊就诊,医生化验检查后确诊为丙型肝炎。
双方激辩 各说各的理
好端端一个人怎么能患上肝炎?陈月输血前无传染病史,无手术外伤史,即说明陈月输血前没有丙肝等任何传染病史。陈月的亲属曾申请法院向公安户籍部门对病历中的供血者进行调查,发现供血者用的是化名,户籍上没有此人,说明医院供血者登记的姓名信息不真实,医院没有尽到对供血者的基本信息核查登记义务,属于有过错。陈月的亲属认为,医院为陈月输血,是导致陈月患丙型肝炎的唯一途径。
2011年11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月患慢性中度丙肝,为五级伤残,由于该病必须常年使用肌注干扰素等副作用很大的药物,导致陈月出现严重脱发、乏力、厌食等一系列并发症,也严重影响了和家人朋友的正常交往,且该病很难治愈,需常年接受治疗,故陈月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2012年12月4日陈月一纸诉状将给自己输血的医院告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元。
对此,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救护符合诊疗原则,没医疗过错。丙肝传播途径较多,且从输血到感染丙肝,时隔14年,不能确定是该院的医疗行为造成,期间是否通过其他途径感染,医疗机构举证困难,但确实也无法排除。当年医院采血时对供血者严格化验,丙肝阴性,因此张月的丙肝与医院输血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月的诉讼请求。
依据医院的申请,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月在输血前和分娩后不久都没有进行丙型肝炎病毒的检测,所以其感染丙肝病毒与医院的输血治疗过程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法院调解 法官倾情化纠纷
该案的办案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决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医院向原告陈月一次性赔付12万元,双方此后就此事无纠纷。至此,一场诉讼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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