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兼护士开药又输液 抢救不及时判赔35万
发布日期:2013-05-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受害人肖某在赣州某县某村搞蔬菜开发。2012年3月27日上午,肖某感到胸口闷、身体不适,随即开车到路边,要求雇员陈某将治疗心脏病的“六神丸”给其服用。服用后未见好转,陈某便打电话给村卫生所医师赖某,赖某赶到现场后诊断肖某心脏有问题,就为其进行肌肉注射,将吊瓶挂在路边树上为其进行静脉输液治疗,并口服速效救心丸。因未见好转,赖某又为肖某改用黄芪注射液静脉注射。1小时后,肖某突然全身抽搐、呼吸困难,赖某随即停止输液,拨打乡卫生院急救电话。约半小时后,肖某经卫生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司法鉴定,肖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可能在某种诱发因素影响下而合并冠状动脉痉挛,引起心肌缺血,导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即冠状动脉性猝死。法院另查明,赖某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规定“输液”项目;赖某在为肖某治疗过程中并未开处方,现有处方是在第二日补开的。
法院认为赖某存在以下过错:死者所患的急性心力衰竭是严重的急危重症,抢救是否及时合理与预后(指预测疾病的可能病程和结局)密切相关,而赖某所采取的治疗措施显然达不到抢救效果;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赖某在接诊后,已判断出患者心脏有问题,对其本不应留诊,而赖某在给患者用药后病情未得到改善时,还继续在野外留诊,治疗时间达一小时之久,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失去了得到有条件的医院及时合理的抢救以挽救生命的宝贵时机;赖某在为肖某治疗时未开具处方,也未在治疗结束后六小时内补开处方;赖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中未规定“输液”项目,其为肖某输液违反了《江西省卫生室(所)输液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因此,赖某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肖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因肖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17027.5元、死亡赔偿金5319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589006元,判决由赖某赔偿其中的百分之六十,共计3534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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