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蜂蛰人致死 医院“救不活”补偿亲属2.5万
发布日期:2013-05-26 作者:刘德斌律师
农历七月十四是中元节,俗称“鬼节”。2012年中元节前日,陆某为了在节日里与朋友享用“野味”蜂蛹,对村后山一棵大树上的一窝马蜂窥探多日,凭此前其多次掏蜂窝百分百的成功经验,陆某自认对马蜂习性很了解。当夜9时趁天黑马蜂休息,陆某带上工具前往摘蜂窝,不料这次“站岗”的马蜂警惕性极高,陆某攀拔抖动引起群蜂攻击,摘蜂窝不成,身体多处部位反被马蜂蛰伤,悻悻而归。因周身皮肤多处出现红肿,遂对全身进行一次彻底的冲洗。
因陆某曾被马蜂蛰过,故开始的痛痒其不放在心上,认为忍一忍或涂抹一点中草药便会没事,朋友还建议喝酒“以毒攻毒”,遂喝了约3两白酒,然而这些作法均不见效,陆某痛痒难奈伴随头晕头痛,一小时后,被亲属送到一公里外的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施予抗过敏利尿排毒对症打点滴治疗,第二日的凌晨3时许,吊完几瓶针后,陆某感觉舒服很多,要求回家住宿,院方予以同意。回家三个小时后,头晕头痛复发,又被亲属送回乡卫生院,卫生院劝陆某转到上级医院救治未成,继续给予点滴输液观察,然而当日下午4时许,陆某感觉头晕、乏力、恶心呕吐、胸闷呼吸困难,院方见陆某病情恶化,联系救护车送其到市医院救治,经诊断:陆某被毒蜂蛰伤、急性血管内溶血,市医院经抢救无效而向陆某亲属下病危通知书,陆某被亲属运回家,中途死亡。其亲属认为乡卫生院救治不当延误治疗,造成陆某死亡,应承担“救不活”的全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乡卫生院赔偿因陆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小孩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田阳法院经开庭审理,法官让双方围绕“陆某之死,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辩论,双方都不申请医疗鉴定,基于庭审查明事实,法官主持调解,法官分析指出毒蜂蛰人有致人死亡的危险,这是常识,本案受害人对马蜂蛰人的危险性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且事发后受害人的作法亦有欠妥当之处,对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失,院方在受害人住院观察阶段中途让其回家,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法官让双方权衡利害,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乡卫生院自愿补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5000元及承担诉讼费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医院当日交清赔偿款,双方同意结案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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