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伤后逃逸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5-23 作者:赵昱婷律师
2012年2月29日10时05分,被告李久醉酒驾驶车辆沿太康县支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太康县金海子洗浴中心门前时与正在行走的原告杨梅相撞,发生致车辆损坏及原告杨梅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李久驾车逃逸,后到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久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梅无责任。被告李久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李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杨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被告李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久应对原告杨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李久系醉酒驾驶并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不能因为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对第三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太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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