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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后为免责瞒签协议 显失公平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刘德斌律师
吴某因患右侧颈内动脉患动脉瘤,入住某医院进行了手术和辅助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7万余元,但术后第二天吴某就出现身体不适,左侧出现偏瘫。医方为免除自己责任,将单方写好的《协议书》交给原告签署,该协议书上写明:作为对患方的补偿,由医方一次免去患方所欠医疗费87千元,但农医保给予报销6万余元归属医方。吴某在术后签订了该协议,后吴某诉至法院。以该协议显示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201358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件。
信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吴某因右侧颈内动脉患动脉瘤入住该医院,进行手术及辅助治疗花费合计17万余元,农医保报销金额为6万余元。吴某在手术后左边身体出现偏瘫,后经检查证明该手术失败。术后医方趁吴某身体不适之际,要求吴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要求吴某放弃其他请求,承诺此事就此了结,不再以任何方式追究医院的任何责任,否则构成违约,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吴某违约须同时全额退回医方已付的所有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吴某农医保报销的6万多元划归医院,被告实际给原告的医疗费补偿为2万余元。后吴某到上海某医院医治偏瘫,该院的出院诊断证实该手术失败,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吴某经多方治疗,仍无好转,左侧肢体已偏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手术失败后,左侧肢体已偏瘫,且完全不具有自理能力,被告在其妻子及父亲不在场情况下,将拟好的协议书交给原告签字,原告当时是否具有正常意识,被告并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手术是失败的,且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只字未提,故显然被告利用自己专业知识隐瞒了实情。法院故作出撤销该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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