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的“三步”流程
发布日期:2013-05-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步,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1、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并可以采取一些恰当的紧急救助措施。
2、保护好现场。如果因为救助伤者或恢复交通秩序等原因,需对伤员、车辆的位置进行挪动的,一定要标好位置,以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
3、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或者拨打“122”电话报警。
第二步,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1、现场勘查。
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影响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行政处罚。
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交通警察大队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罚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4、组织赔偿调解。
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步,诉讼与执行、书写民事起诉状,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准备充分所依据的证据,然后可向被告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法院立案后,会收到法院的诉讼权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时间通知。如果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或为保障判决的及时执行可申请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3、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后被告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庭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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