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清算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公司法赋予人民法院组织人员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职能,明显打破了以往法院不能受理清算案件(破产清算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的拘束。但是人民法院在组织清算过程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职能并不明确。根据公司法现有条文的规定,法院的职能仅限于组织清算委员会的成立、确认清算方案以及确认清算报告。除此之外,法院是否还有其他职能,例如,是否有权对有关事项进行裁决,是否有权直接参与或指导清算,是否有权进行更正甚至否定清算委员会的意见,法院与清算委员会意见不同时怎么处理等等。这些职能不明确一方面可能限制人民法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滥用司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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