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刘镓榕律师
1、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民事责任:
(1)未如期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作了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是否到位的认定,该解释第八、第十条分别作了规定。
(2)股东抽逃出资应向公司返还本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作了规定。
(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4)限制诉讼时效抗辩。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时效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产生的补缴出资问题,其法律性质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无异,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也应该比照适用该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作了规定。因此,此类案件并不适用普通债权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2、股东未依法出资的行政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
对于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处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作了规定。
(2)虚假出资
对于虚假出资的处理,《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作了规定。
(3)抽逃注册资本
对于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作了规定。
(4)罚款处罚对象
工商外企字[2002]第71号、工商企字[2002]第57号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处罚作了规定。
3、股东未依法出资的刑事责任
股东未依法出资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罪,其立案追诉标准依据2010年5月7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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