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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上防范股东出资纠纷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刘镓榕律师


1、事先书面约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的解决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问题是:第一、法律条文的表述比较抽象、概括,存在适用上的争议;第二、使用该解释需要相应的证据支持,而证据的取得并不是具有操作性;第三、法律规定未必符合公司设立人的利益需求。所以,要有效防止股东出资纠纷的产生,就要在公司股东出资协议约定明确,并写入公司章程,必须写入的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各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
第二、未按时出资、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第三、当股东未按时出资、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资格、公司管理、公司利润分配的处理问题,如可以约定股东未按时出资不享有公司的管理权、股东会表决权、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应当向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或者指定的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及转让价款或者应当配合其他按时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减资。
2、及时采取措施
若出现股东未按时出资或者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的情形,为避免其他股东承担责任的风险,已经如约出资的股东或者成立的公司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督促未出资的股东按时缴纳股款并监督其抽逃出资行为;第二、及时书面催告出资并保留催告证据;第三、依法向法院提起请求股东如约出资的诉讼,或者以股东会的方式解除未按约定旅行过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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