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争议纠纷仲裁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陈敏律师
被答辩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而且目前答辩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较难,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继续回来上班。
2、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伙食费1000元。
被答辩人没有出具专门的就餐发票证明其花费了伙食费1000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住院时间来核定费用,目前东莞市住院伙食费报销标准为:35元/天,答辩人也仅需要支付被答辩人35×20=700元。
4、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6月份工资1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积极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9.97元。被答辩人于2011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时离第二次手术拆线手术还需要1个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号左右),拆线后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2011年5月份。因此,答辩人安排被答辩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时被答辩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辩人自6月份起就不来答辩人处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到7月12日拿着鉴定报告来答辩人处要求赔偿。
因被答辩人6月份无须再休息,应该来答辩人处上班,其故意不来答辩人处上班,没有出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任何工资。
5、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C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A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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