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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缴滞纳金(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25  

  别:行政征收

 

一、事项名称: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缴滞纳金

二、办事主体: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

2、《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100号令

四、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的,自该项目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建设单位已办理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缓交手续的,应在缓交期满之日足额缴纳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3、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专项基金,致使缴费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的,自该项目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申报材料:

1、  许可证(复印件)

2、专项基金预收款(或收款)收据联(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直接缴费

七、法定时限:

八、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九、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

十、联系电话: 8327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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