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设计资质申报(南京)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窗口号: 3、4
类 别:受上级委托的事项
一、事项名称:工程勘察设计、专项设计资质申报
二、办理主体: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
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3、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四、办理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符合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布的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五、数 量: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附件材料(装订成册)。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七、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建委窗口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2、市建委进行初审;
3、审查通过后,上报省建设厅。
八、收 费:无
九、法定时限:无
十、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一、受理地址: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83278248、83278231
附件:
根据建设部建办市函[2006]274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材料
1. 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 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如资质标准另有规定,还应按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3. 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材料的同时报送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 申报单位只申请一类工程勘察、一个工程设计行业或一个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时,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应提供二份申请表和二份附件材料,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应提供四份申请表和三份附件材料(以下涉及申请表份数的均按本条要求执行);
5. 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设计待业资质的、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啬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不需增加;
6. 企业同时申请: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和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②建设部审批和建设厅审批的资质的,③建设部审批的转正资质和其它资质的,申报材料应分开装订。
二、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①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②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③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下列材料
1. 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①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②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③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2.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待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 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 在组建方案批准后,早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①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②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③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1. 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 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 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七、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 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 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八、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 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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