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可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
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
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
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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