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最佳手术时间被医院延误
原告:苏XX
诉讼代理人:俞敏律师 上海市君拓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XX医院
一、案由:
由于医院方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病人丧失最佳手术时间的医疗事故
二、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2日,苏XX在工地上摔伤后立即被送进了上海市宝山区XX医院处抢救。当天拍片、化验诊断为股骨粉碎性骨折,医生说好在两周内动手术。期间苏XX多次催被告做手术,而医院却一再推迟手术时间,一直到3月20日,医院仍以准备工作没作好为由再次搪塞原告。苏XX怕耽误手术日期,万般无奈之下,于2003年3月21号转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然而却被告知第一期最佳手术时间已丧失,只有休息到十月份左右才能执行第二期手术。10月9日苏XX在一钢医院做了手术,结果因为第一期手术没有及时做导致肌肉萎缩,使两腿术后相差4厘米,且一年后还要取钢管。由于上海市宝山区XX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给苏XX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苏XX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并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法院判决书
2004年十月九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120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50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672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65,923元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592元
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800元
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092元
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护陪费人民币2,953元
7、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7,953元
8、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交通费人民币807元
9、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住宿费人民币1,820元
10、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867元
被告需向原告共计支付人民币98,479元
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原告承担970元,被告承担3,465元。
四、律师手记
苏XX的医疗事故侵权一案已经胜诉,作为他的代理律师也为其感到很高兴。可是在苏XX胜诉的背后,却有着不为人知的巨大金钱和精神压力,虽然是我帮他打赢了这个官司,却是他决不放弃的毅力和强大的维权意识才使官司能够成功进行下去。
作为一名为外来务工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了工伤事故已经是很不幸了,然而由于医院的极度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又导致了他丧失了最佳手术时间的医疗事故,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是苏XX在他妻子及家人的极力反对的情况下还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相信人间自有公理在,于是他选择了打官司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最终还给了弱者一个公道,勇于维权者也赢得了他应有的一份胜利,苏XX受伤的身心也得到了许多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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