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律师谈农村土地争议9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孙海军律师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再次请到了安阳律师孙海军来到我们<<社会与法>>节目做客。请问孙律师今天给我们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非常高兴又一次通过安阳电台新闻频道与主持人及听众朋友们交流。今天这个案例是个有关农村土地争议方面的案件,拿土地争议案件和听众朋友们交流,相信农民朋友们会比较感兴趣。下面请主持人就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主持人:原告黄某诉称,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以原告女儿已出嫁,其户口不在本村为由,将原告承包土地中属于原告女儿的部分调整给其他农户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1.03亩承包土地。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而不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故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主持人:孙律师,这是个农村土地争议案件,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里呢?
安阳律师:本案的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权属争议。这决定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主管还是由当地人民政府主管的问题。
主持人:孙律师,有了纠纷不是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还有不能向法院起诉的纠纷吗?
安阳律师:是的,民事争议绝大多数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些争议因为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只能由相关部门处理而不能法院起诉,或者经过相关部门处理后才能向法院起诉。今天我就这个案件和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下土地争议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什么情况下必须先经过相关部门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件中原告一定是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安阳律师:是的,本案的第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这是土地承包权合同纠纷应当由法院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不应该由法院直接审理。
主持人:那么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处理不应该由法院直接审理有法律依据吗?
安阳律师: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一法律规定上来看如果本案真的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件到底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土地承包权合同纠纷呢,孙律师你是什么观点呢?
安阳律师:我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承包权合同纠纷。理由如下: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对1.03亩土地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对此由其向法院提供的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予以证明。从民法角度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并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是农户的生存依靠。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侵犯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处理范围。因此,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主持人:那么,孙律师能否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下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呢?
安阳律师:好的,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等这几种类型。
主持人:这几种称为土地权属争议的纠纷就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安阳律师:是的,刚才我说明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处理。如果一方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就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土地权属的划分属于行政权管辖的范围不属于审判权管辖范围。审判权不能对权属直接做出判断,但审判权可以对行政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能会使法院撤销行政决定。但是土地权属的争议最终还是由相关政府做出决定。
主持人:另外,本案中还有的一个问题是,被告村委会以原告女儿出嫁为由收回土地承包权合法吗?
安阳律师:这个问题在农村比较多见,经常出现因为村民出嫁了女儿,村委会就把分在该女名下的土地收回。其实这是违法的,其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该承包经营权应当保持30年不变。本案被告村委会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以其女儿出嫁,户口已不在本村为由,将属于原告承包经营的1.03亩土地变更至其他农户名下,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主持人:本案最终法院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村委会返还原告1.03亩承包土地 。
主持人:孙律师,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安阳律师:土地是农民朋友的一项比较大的财产,农村中土地争议还是比较多的,但我发现对土地争议农民朋友们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合法地解决纠纷,经常是走了冤枉路花了冤枉钱,明明应该走行政处理的途径却去起诉,结果被驳回起诉。这样的例子还是不少的。希望农民朋友们积极学习土地争议方面的法律,以便遇到类似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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