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求医失去“贞操” 身体权受侵害获赔偿
少女求医失去“贞操”
小夏是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女性,身材修长,十分文静。虽然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但没有谈男朋友,她要将自己的清白之身在结婚时才交给自己的爱人。不幸的是几年来,她患上了一种妇科病,经常腰酸背痛,时常光顾医院妇科门诊,这这让她十分痛苦。2003年10月某一天下午,小夏又一次就诊妇科门诊。而就是此次就诊,让她失去保持了二十多年的“贞操”,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痛。就诊时她向该医生反映,说自己的白带有异味,该医生听后没再问什么,决定检查小夏的白带,并用窥阴器对她进行检查。当时小夏感觉有些痛,但她认为是例行检查就忍着没有作声。检查后离开门诊大约半小时,小夏发现下身流血,便返回门诊找这位医生,医生再次检查后对她说,可能是处女膜弄破了。但随后该医生又否认了自己的说法,只承认使用过窥阴器检查,检查时患者无阴道出血现象。于是双方产生争执,小夏的家人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小夏要求警察委托法医对其处女膜损伤情况进行鉴定。但警察认为双方的争议属于医疗纠纷,而不是刑事、治安案件,他们无权管辖此事,建议小夏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卫生局医政处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要他们处理得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的做出,根据程序规定可以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到那时新伤早就成了旧伤,势必会对鉴定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为了保留证据,小夏只得以看病为由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为她检查的医生有点吃惊,对她说,她还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这个医生告诉她说,在妇科检查过程中,医生应该问清楚患者婚姻及性生活史,如果是未婚女性,一般是不会用窥阴器这类尖利仪器来做检查的,这样就是为了防止意外损害未婚女性的处女膜,这是妇科医生应该了解的一个最起码的常识。当然如果因为病情需要等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窥阴器之类的仪器,但前提是医生一般都要征求患者同意。检查完后,这位医生如实地记载了小夏的处女损伤情况。医院否认医疗事故医生承认对患者使用了窥阴器检查,小夏有证据证明这位医生在检查之前没有询问她是否结婚、是否有性生活史,其他医院的检查证实她的处女膜的损伤是新鲜的,所以小夏及其家人认为认定医生的违规操作造成了她宝贵的处女膜的破裂证据充足。小夏还没有谈男朋友,小夏不知道将来对方会怎么看她,她觉得这种事解释不清,自己的清白一定会受影响。小夏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性情大变,平时文静得她,由于遭此变故,变得更加沉默寡言,经常独自发呆。家人决定为她讨个说法,于是向医院提出希望院方能公开道歉,并给予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医院承认医生的医疗过失造成了小夏的处女膜的破裂,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对于患者方过高的赔偿请求无法满足。院方认为患者处女膜的破裂算不上是医疗事故。因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是否构成了伤害,处女膜完整与否与人的身体健康显然没有关系。而且医疗事故只局限于“物质”方面,而不涉及“精神”方面,而患者受到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极尽其细,连拔错了牙也算是四级医疗事故,但处女膜破裂却未被列入其中,也就是找不到法规依据说处女膜破裂是医疗事故。退一步说,即便构成医疗事故,按照规定,最多只是赔偿点医药费及处女膜修复费,并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患者方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三万元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身体权受侵害获赔小夏与医院的协商没有结果,为讨回自己的清白,遂把某医院推向被告席。小夏诉称,其为未婚女性,医疗常规明确规定禁止对未婚女性进行阴道内检查。被告医生违反医疗常规对原告用窥阴器进行了阴道内检查。检查后原告发现阴道出血。经其他医院检查证实原告处女膜为新鲜破裂。被告的医疗过失显而易见,不仅造成了原告的人身伤害,而且使原告的精神也受到极大的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处女膜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万元。被告答辩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需再进行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不当医疗诊治行为,导致原告的处女膜损伤,在法律上构成了对原告身体权的侵害。因此,依法判决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处女膜修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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