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开庭 西南政法承认鉴定结论要修改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昨天(3月23日) 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女孩毛凯悦在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中死亡案,开庭从早晨9时持续到晚上8时30分。由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庭鉴定人在回答质询中承认原鉴定结论没有全面考虑治疗中的各种可能性,只是按照正常的临床医生的思维选择了对医方有利的情形,推定出结论,根据诉讼查明的事实,回去将商其他鉴定人修改鉴定结论等原因,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将在变化中的相关重要情节确定后再开庭进行。
该案中,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毛凯悦的死亡与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认为医务人员擦刮添加病历的违法行为只是书写不规范行为,不影响基本医疗事实的认定;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毛凯悦的死亡后果无关等。该案因为是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0月1日起实施)颁布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而受到司法界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宋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在回答宋律师等人针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质询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庭鉴定人承认其司法鉴定结论是在没有全面掌握案件诉讼的资料,根据假定的医务人员不会故意违法等条件,没去深入考虑医疗中的其他不利于医方的可能性,只选择了对医方有利的可能情况,得出结论。如果庭审查明的情况不同于原来选择的可能情况,鉴定中心将会修改原鉴定结论。
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亦派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
按照司法审判的需要,司法鉴定应当利用自然科学等方法,逐项排除一些可能的相关情形,得出明确的必然性的结论,给案件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法院对司法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等内容。
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而委托的要求鉴定院方违法伪造病历的“合理性”,在鉴定人出庭之前,宋律师已经向合议庭提出了鉴定合法性的质疑。
宋律师原本已经详细拟定了紧紧依据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自认的各项事实足以依法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代理意见。只把鉴定结论放在了次要的证据位置。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混乱的原因,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实际情况很少。通过昨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出庭作以说明,诉讼参加人才知道,他们的明白无误的司法鉴定结论原本只是期待修改的可能性草案。足以见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款必须得到执行。
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方还请到医疗专家出庭说明诊疗常规等。庭审后原告方表示已经对胜诉坚定了信心。被告方在庭审前后均表现调解结案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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