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在深圳无处理能力的; 二、收集、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三、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四、危险废物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
申请材料 |
(一)《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或《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申请表》(原件6份);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六)接受单位利用或处理处置方案(原件1份,加盖公章)。 |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保局固废处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
时 限 |
接收到接受地回函后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核发《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审核批复》;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核批复规定的时间。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表格下载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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