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以下居民用户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物价局75号文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的居民用户(物业管理企业等供水“中间层”抄表的用户,由供水“中间层”统一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供水企业直接抄表的用户,由供水企业直接免征垃圾处理费,用户不必申请)。 由供水“中间层”统一申请免缴垃圾处理费,不受理个人用户直接申请;每季度申报一次,并于每季度的次月申报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等供水“中间层”申请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用户免缴垃圾处理费的报告,包括小区居民总户数、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居民户数、免缴金额等内容,并承诺申请资料真实后加盖公章(相关范文可在市环卫处网站//www.szhw.gov.cn下载); (3)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用户的资料清单,包括房号、业主姓名、用水量、联系电话、业主签名等,无用户签名的,应说明情况(相关范文可在市环卫处网站//www.szhw.gov.cn下载)。 (4)月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用户的用水缴费单据。 (5)与供水公司签订的供水合同执行单; (6)申请所在月份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 |
申请单位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环卫处垃圾收费办公室领取或直接在市环卫处网站//www.szhw.gov.cn“资源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环卫处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领取办理回执。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审批内容仅对所审核月份有效 |
法律效力 |
审批次月返还所审批内容的垃圾处理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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