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福利院、养老院及残疾人企业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福利院、养老院及残疾人企业垃圾处理费减免复核 |
法律依据 |
深圳市物价局75号文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福利院、养老院及残疾人企业。(已在供水企业申请通过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减免的以上类型用户,供水企业将直接免征收其垃圾处理费,用户不必重复申请) |
申请材料 |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 (2)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福利院: (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 (2)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养老院: (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 (2)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残疾人企业 (1)《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 (2)民政部门发放的《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申请单位需填写《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缴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环卫处垃圾收费办公室领取或直接在市环卫处网站//www.szhw.gov.cn“资源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环卫处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领取办理回执。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年 |
法律效力 |
从审批次月起免收垃圾处理费,为期一年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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