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路面; 2、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3、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4、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1、《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 2、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水土保治部门、环保部门、海事部门(涉及填海)的签署意见; 3、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 4、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人需填写《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www.szum.gov.cn)上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
决定机关 |
市城管局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
法律效力 |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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