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的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1、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2、已到服务年限的; 3、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1、《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 3、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人需填写《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市城管局网站(//www.szum.gov.cn)上下载。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城管局办事窗口 |
决定机关 |
|
程 序 |
申请人备齐资料向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 → 市城管局审批(察看现场)→ 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
时 限 |
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垃圾转运站的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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